公安部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上位法,起草了《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旨在适应技术发展与监管新需求,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、联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,强化网络安全责任。本次修订草案包含以下关键信息:
1. 明确监督检查对象与范围
新规将监督检查对象明确为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”和“联网使用单位”,覆盖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、信息服务、应用分发以及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类服务平台等。检查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,还特别强调了对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情况,以及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检查。
2. 细化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
草案规定了现场检查与远程检测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。现场检查需出示证件与检查通知书;远程检测则可对网络系统进行技术检测,并明确了检测范围与告知义务。程序上强调了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、分级分类监管等原则,提升检查的规范性与透明度。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检查,要求进行风险评估。
3. 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监管
针对云计算、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,以及快速发展的车联网、物联网、工业互联网等新型网络形态,草案要求公安机关关注其安全风险,并对相关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,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与适应性。
4. 压实网络运营者主体责任
新规详细列举了网络运营者应落实的安全保护义务,包括但不限于: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、网络安全负责人履职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、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、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透明化、违法信息处置、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与报告等。检查将重点核验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。
5. 完善法律责任与处置措施
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公安机关可采取责令整改、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处以罚款等处置措施。草案与相关法律衔接,明确了不同违法情节对应的罚则,特别是对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,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,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。
6. 强调协作配合与信息共享
草案要求公安机关加强与网信、工信、保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,建立健全信息共享、会商通报、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,旨在形成网络安全监管合力,提升整体治理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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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此次起草的新规,是对现行互联网安全监管体系的系统化升级。它通过扩展监管对象、细化检查程序、聚焦新兴领域风险、压实主体责任、强化法律责任与部门协同,构建了更为严密、科学、高效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框架,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。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规定进展,提前对照自查,切实履行法定安全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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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02 01:30:27